六家畈位于安徽合肥市肥東縣南部,西南臨巢湖,現(xiàn)屬于肥東縣長臨河鎮(zhèn)管轄。宋寶慶年間(1226年),六家畈吳氏一世祖吳七三從宣城來此定居,其后代子孫遍布全球各地,原全國人大常委委員長吳邦國祖籍肥東,更令人稱奇的是20多名將軍,有4000多名六家畈吳氏后代居住海外,總人數(shù)達20多萬之眾。
位于巢湖東北岸的六家畈,是淮軍發(fā)源地之一,湖光山色,人杰地靈,現(xiàn)屬合肥市肥東縣長臨河鎮(zhèn),距安徽省政務中心約20公里。1870年前后,原淮軍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吳毓芬在家鄉(xiāng)六家畈倡建義倉,以備饑荒,倉內稻谷到1894年達到3000多擔,約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27萬公斤。
吳毓芬簡介及其建義倉緣由
吳毓芬(1821—1891),字公奇,號伯華,六家畈人,秀生出身。清朝咸豐初年,與弟弟吳毓芳、吳毓蘅、吳毓蘭等人在六家畈興辦團練,對抗太平軍。1853年,同屬合肥東鄉(xiāng)的李鴻章及其父李文安先后奉命回鄉(xiāng)辦理團練,吳毓芬兄弟追隨左右。1861年底至1862年初,李鴻章奉命招募淮勇組軍時,吳毓芳已于1857年在甘肅知縣任上因病去世,吳毓蘅于1858年與太平軍作戰(zhàn)時陣亡,吳毓芬?guī)溟L子吳兆楣,和弟弟吳毓蘭一起加入淮軍,并將熟識的張樹聲、劉銘傳、吳長慶、潘鼎新等人引薦給李鴻章。
吳毓芬先在淮軍營務處管理營務,1862年冬組建淮軍“華”字營,自任統(tǒng)領,因鎮(zhèn)壓太平軍、捻軍有功,被“誥授資政大夫,賞戴花翎,賞給御勇巴圖魯名號,賞給三品封典”,授“按察使銜,江蘇補用道加四級”。1867年,稱病請假回鄉(xiāng),未再復出,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由其弟吳毓蘭接任。1891年,吳毓芬去世,李鴻章向清廷奏請從優(yōu)議恤,清廷頒旨贈太仆寺卿,從祀淮軍昭忠祠。在六家畈吳氏宗祠西側,還建有專祠。
吳毓芬回鄉(xiāng)后,在家鄉(xiāng)六家畈廣置田產(chǎn),大建宅第,孝敬父母,讀書作文,著有《也是園詩鈔》5卷,收錄詩作544首,是當時有名的“廬州三詩人”之一。同時,領修吳氏宗祠、續(xù)修吳氏族譜、倡建吳氏義倉、籌辦吳氏義學。1878年,受李鴻章委托,主持續(xù)建巢湖姥山島文峰塔的上四層,將這停工于1631年(明崇禎四年)、爛尾了240多年的工程續(xù)建完成。續(xù)建工程完工后,李鴻章高興地寫《姥山塔碑記》文刻石,并在塔上題“文光射斗”。李瀚章、張樹聲、劉銘傳、周盛波、唐定奎等淮軍將領也紛紛題詞。
1853年(咸豐丙辰),六家畈地區(qū)大旱,糧食價格飛漲,百姓生活慘淡。吳毓芬對這場旱災造成的慘狀耿耿于懷。1880年,他在《豫備倉記》中說他當時“嘗與族人百計謀之,卒以資力耗竭,不能悉救,至今念之,猶以為戚”。所以,他要倡議“建豫備之倉,不貸以取息,不糶以逐價”,“專為救荒”而預備。“豫備之倉”取名“義倉”。
當時有人疑惑,認為家族那么多人,天下那么多人,“所濟能幾何?”吳毓芬解釋說,“救荒之法,救死不救貧”,能做多少就做多少,只要能使自己家族人在饑荒中不餓死就足夠了。吳毓芬還解釋說:“吾之族,吾謀之,天下莫不有其族也。”言而之意,如果有能力的人都能設法照顧好自己家族里的人,使他們遇到饑荒時不被餓死,還用擔心“天下之人眾矣”,“所濟能幾何”嗎?
義倉建起后,家族有的長老覺得用“義”作倉名不妥,擔心有自吹自擂的嫌疑,希望將“義”字換掉。吳毓芬認為“義”字不能改,因為“義”的意思容易理解,“如是,則義;不如是,則非義”,就是要“后世子孫顧名而思之,庶懔懔乎其不敢犯”,不敢冒著“不義”的名聲和風險危害義倉。吳毓芬以北宋名相范仲淹建立的范氏義莊為例,說明用“義倉”名稱的重要性。族人認為吳毓芬講得有道理,遂保留了“義倉”名。
義倉捐稻谷和洋錢情況
吳毓芬倡建義倉,得到其弟弟吳毓蘭、后任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的吳育仁,及六家畈許多人的大力支持。大家紛紛解囊,有的捐稻谷,有的捐款,有的同時捐稻谷和洋錢。1880年(光緒六年)公布的帳目表明,義倉共獲捐稻谷約5.4萬公斤(601.8擔)、洋錢186元。吳毓芬自己帶頭,共捐出稻谷250擔,洋錢31元。1868年也辭官回鄉(xiāng)的吳毓蘭共捐稻谷160擔,洋錢10元。原“華”字營營官、1868年接任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的吳育仁共捐稻谷73.8擔,洋錢6元。吳毓蘭兄弟共捐稻谷410擔,占獲捐稻谷總數(shù)的67.12%;捐洋錢41元,占獲捐洋錢總數(shù)的22.04%。如果把吳毓芬、吳毓蘭、吳育仁這前后三任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捐的稻谷和洋錢加起來,共計483擔稻谷,占獲捐稻谷總數(shù)的80.39%;洋錢47元,占獲捐洋錢的25.27%。幾位統(tǒng)領級人物起了很好的帶頭作用和支撐作用。
吳邦杰、吳金泰、吳爕泰、吳斗南、吳建勛、吳邦耀、吳重仁、吳善超、吳應昌、吳世泰、吳從先、吳金基、吳從仁、吳麟祥、吳鉅典、吳履潔、吳永長、吳在林、吳家盈、吳義成、吳春泰、吳士文、吳煜熙、吳廣友、吳起業(yè)、吳宏發(fā)、吳近宜、吳芳發(fā)、吳美義、吳憲標、吳建培、吳仁勇等32人,都捐出不少于1元的洋錢或不少于1擔的稻谷,其他零星捐款加起來也有洋錢30元。其中吳邦杰共捐稻10擔、洋錢40元,吳金泰共捐稻10擔、洋錢26元,吳爕泰共捐稻10擔、洋錢36元,吳斗南共捐稻4擔、洋錢2元,吳善超共捐稻8八擔、洋錢3元,吳應昌共捐稻20擔、洋錢5元,吳世泰共捐稻19擔、洋錢10元,吳家盈共捐稻4擔。
據(jù)六家畈老人回憶,義倉設在吳家祠堂內。當時祠堂前后兩個園子三路房屋,祠堂第三路房屋就作為義倉的庫房,儲存稻谷。現(xiàn)在六家畈養(yǎng)正學校西邊有吳毓芬當時建的房屋,有一部分被稱“倉房”,義倉糧食多時,也可能將祠堂存不下的糧食存放在這里。
建立義倉管理機制
為了保證義倉能夠長久、正常運轉,持續(xù)發(fā)揮義倉應有的作用,吳毓芬牽頭制定《義倉規(guī)條》,對義倉的管理和賑災稻谷的使用等都作了明確規(guī)定,共10條,包含五個方面內容。捐谷自愿,不得他用。規(guī)定“自愿捐谷,自一擔以上至百擔不等,皆收入倉,不愿者不強”。“存谷專備賑”,家族其他任何事情,都不得從義倉稻谷中支用。“存谷無論何人不得私借”,對于“強借者”不僅扣除譜名,還要“合族公追,送官辦罪”。
對義倉管理人員提出要求。要求管倉董事須是“殷實之家”,還要“端謹老練”,經(jīng)過“公舉”,才能“入倉辦事”,“一人正辦,二人會辦”。“一切收放曬谷”,都由他們負責,“他人不準干預”。為了避免管倉董事的嫌疑和公私不分,規(guī)定,“飯食皆各人自備”,不從公款中支出。
明確日常管理的規(guī)則。“每月管事之人查檢一次,以防霉?jié)瘛保懊磕炅隆绷私猱斈晔粘汕闆r,如收成好,就“出陳易新”;如收成不好,“糧貴”就“不得遂價變賣,以防大饑”。“每年二月初一日”,要對“倉中余款”,“公同比較結算,更立新賬,并將谷數(shù)、錢數(shù)開單,張貼祠內”,讓全族人都知道,方便監(jiān)督。
對求助者設定要求。在危急情況時,“救死不救貧”。 “其尚有產(chǎn)業(yè)可賣”,即使生活已經(jīng)很困難,但是還沒餓到實在沒有辦法的時候,“不得請賑”。在品行上,“先盡安分務業(yè)之人”。平時有明顯“劣跡”,“以及吸食鴉片者”,“饑由自臻,本身不準請賑”。受助者“日后家道充足”,要“加倍歸還”。如果家庭經(jīng)濟狀況沒有好轉、仍然沒有能力歸還,“不足者不索”,就不向其索還。
明確賑災的時機和標準。 “年歲奇荒,米價一擔至四千五百文以上,人難自存,公議開倉、放米之法”。自當年“十月初一日”開始“放米”,到第二年的“三月底”結束。15歲以上的,“每日給米六合”;8歲至15歲,“每日給米四合半”;3歲至8歲的,“每日給米三合”。“合”是中國古代容量單位,一合米約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0.09公斤米。按照六家畈至今仍然沿用虛歲的習俗,這里的年齡標準指的都是虛歲,不是周歲。14周歲以上的人,遇到饑荒,如果每天能夠得到0.54公斤米,雖然有可能不夠吃,卻不至于餓死了。
吳毓芬牽頭成立了管理義倉的機構,自任總管義倉事,軍功六品頂戴吳重仁任副管義倉事,監(jiān)生吳應昌任前管倉董事,監(jiān)生吳善超任管倉董事,監(jiān)生吳守章、吳金蘭任會辦董事,負責管理義倉事務。
借助官府力量保障義倉運轉
1882年,復出數(shù)年的吳毓蘭在天津道署任上去世。1891年,吳毓芬在家鄉(xiāng)因病去世。1894年,六家畈最有威望的,當屬時任北塘防軍統(tǒng)領、通永鎮(zhèn)總兵的吳育仁了。吳育仁 (1839-1898),原名隆仁,字從起,號樂山,六家畈人,1862年隨族叔吳毓芬參加淮軍,1878年接任“華”字營統(tǒng)領,約在1884年又接管“仁”字營,遂將兩營合作,統(tǒng)稱“仁”字營。1894年(光緒二十年)甲午戰(zhàn)爭爆發(fā)前夕,李鴻章見戰(zhàn)事難免,調兵遣將,時任北塘防軍統(tǒng)領、通永鎮(zhèn)總兵的吳育仁自告奮勇,派兵前往朝鮮增援。7月23日,1116“仁”字營官兵在塘沽乘英國輪船“高升”號前往牙山,途中遇到日本軍艦攔截,官兵誓死不降,“高升”號被擊沉, 871名官兵壯烈殉國,約600人為六家畈吳氏子弟為國殉難。
義倉經(jīng)過20多年的苦心經(jīng)營和發(fā)展,到1894年, “積谷三千余擔”,約27萬公斤,數(shù)量巨大,管理起來也相當不容易,“久儲則耗蝕霉困,短折堪虞;糶糴則價值低昂,易滋流弊”,還要提防一些人對義倉糧食有非分之想。這時,吳毓芬長子吳兆楣“聚眾集議”,修改義倉管理《規(guī)條》,并由吳育仁領銜,請官府支持,希望借助官府力量來監(jiān)督、保證《規(guī)條》不被違反,義倉能夠順利開辦下去。
吳兆楣,字顯甫,號葆之,太學生,吳毓芬長子,1862年隨其父加入淮軍,曾與其叔父吳毓蘭一起任“華”字營營官,因鎮(zhèn)壓太平軍有功,被“賞戴孔雀花翎,運同銜升用同知,直隸州知州江蘇即補知縣”,“軍功歷保遇缺即選從九,遇缺即選縣丞五品銜”。吳毓芬去世后,吳兆楣在巢湖北岸靠近六家畈的地方倡建鎮(zhèn)湖塔,并具體負責建設巢湖忠廟淮軍昭忠祠和李文安(李鴻章父親)專祠等,還為六家畈吳氏義學改革成“養(yǎng)正學校”做了大量貢獻。
當時,六家畈屬廬州府。廬州府轄區(qū)大致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合肥市和六安市部分地區(qū),府治設在合肥。吳育仁等人向廬州府申請,請官府“給示勒石”,使義倉能夠“長流濟乏,匡危宗族之貧窮有賴”。當時社會環(huán)境下,尋求官府支持,借助官府力量來保障,確是一種有效的辦法。
廬州府同意,在六家畈勒石刻《廬州府正堂范為給示勒石遵守案》,落款日期“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”,即1894年陰歷12月2日。明確“除清折存案外,合亟照抄規(guī)條,出示曉諭為此示,仰該族諸色人等,一體知悉”,“義倉積谷,既備救荒,復兼濟困”,“自示之后,務須按照定章,永遠遵守,如有應行變通事宜,仍當集眾熟商,不得獨出己見,致啟猜疑。若遇年歲中歉,亦不準擅行動用,藉端消耗。倘敢故違,準該族眾公同稟究,聽候分別追罰懲辦,決不稍寬,其各凜遵,毋違特示”。
轉型發(fā)展的義倉
1894年,吳兆楣“聚眾集議”,修改義倉管理《規(guī)條》,并由官府刻于石。這是在吳毓芬牽頭制訂的《規(guī)條》基礎上,根據(jù)當時的實際情況和考慮,進行了調整,共7條,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。延伸救濟對象范圍。將“本族”生活非常困難的“年登七十以上者”和年輕的“守志孀婦”,也作為幫助對象,人數(shù)各限制在20人以內。開始改變義倉資產(chǎn)方式。根據(jù)“本族貧戶”情況計算,義倉常年保持稻谷500擔、洋錢500元就足夠度“兇年”了,“余置田、房產(chǎn)業(yè)”, “稍有租息,庶可持久”。同時,規(guī)定“義倉所置產(chǎn)業(yè)”,“永遠不得變賣,本族之人亦不得佃種義田”。“義倉所存錢谷,專濟兇荒貧命,無論族間有何事故,不得移用”。
建立義倉管理人員的流動機制和監(jiān)督機制。“于本族間公推人品端方、家道殷實者三人,各值一年,輪流經(jīng)理”,“每屆正月,合族會算一次,以示大公共”。平時,不管事的人,“不得妄參末議,紊亂條規(guī)”,等到管事的人任滿三年后,“公議勤惰”,決定這三人是去是留,還是要更換。
提高賑災糧食的標準。“遇緩征錢糧荒年”,對“極貧戶不論男女”,15歲以上者,每天供應1升米;15歲以下、5歲以上者,每天供應半升米。如果“遇歉年”,一擔米價格超“過四千以外,貧者艱食”,也根據(jù)實際給予賑恤,“余皆不得籍口索食,撓壞善舉”。1升米約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1.8斤米。
這種改動,在堅持原《規(guī)條》基本精神的基礎上,使義倉的管理和運營進入了新的發(fā)展階段,也是一種很有價值的轉型。******的亮點和最重要的轉型體現(xiàn)在兩個方面:
一是延伸了救濟對象范圍。在不是荒年的情況下,救濟生活特別困難的75歲以上老人和喪偶的年輕女人,更加體現(xiàn)出濟困的精神,發(fā)揮出義倉更多的價值和作用。
二是在保持一定數(shù)量的稻谷和“洋錢”、不影響“兇年”賑災的前提下,“置田、房產(chǎn)業(yè)”,收取“租息”。這樣可以在不影響“兇年”賑災的同時,實現(xiàn)義倉資產(chǎn)的保值增值和自我造血,更能持久發(fā)展,與范氏義倉的運營方式如出一轍。義倉管理和經(jīng)營在前人的基礎上,更加成熟、有序。
義倉管理人員在六家畈和附近的烔煬河、洪家疃、劉壽三和小黃村等地購買用水方便的田地,對外出租,并在田地旁邊建有莊房,方便佃戶堆放農具和農忙時休息。1914年陰歷3月時統(tǒng)計,義倉已有476塊田地,合311.573畝(三十一擔一斗五升七合三勺),存有干稻近1.5萬公斤(一百六十六擔五斗),現(xiàn)洋394.53元。同時,還在烔煬河街上擁有一幢朝西的門面房,四路16間的瓦房。
1914年陰歷3月(民國三年三月),秀才吳鳳標(派名吳補貞,字性存,號瑞鳴)主持完六家畈吳氏家族第十次修譜,在《義倉續(xù)記》中寫道“義倉始于捐谷,終于積谷,先資政公(即吳毓芬)之詒謀善矣,惟積谷漸多,經(jīng)理匪易,嗣由葆之公(即吳兆楣)聚眾集議,請示勒石,以谷變價,置買田產(chǎn)”,“是倉命名曰‘義’久矣,后之人,其毋忘斯意,而思有以繼先賢之志也夫”。
1050年(宋皇佑二年),范仲淹第三次被貶后,在其原籍蘇州吳縣(現(xiàn)蘇州市吳中區(qū))捐出1000多畝田,設立范氏義莊,用義莊田地的地租贍養(yǎng)同宗族貧窮人員。雖然朝代更迭,歷經(jīng)戰(zhàn)亂,到清朝宣統(tǒng)年間還有5300畝田,且運作良好,具有基金會的雛形,真不是一般地了不起、不容易!
吳毓芬倡建義倉,就是以范氏義莊為參照,希望能夠在“兇年”幫一把本家族走投無路人員,使他們不致于餓死。吳兆楣改革義倉,“置田、房產(chǎn)業(yè)”,用租金來保證義倉正常運轉,在經(jīng)營方式與范氏義莊有相通之處。義倉雖然在規(guī)模和效果上遠遠比不上范氏義莊,但這種精神值得欽佩、弘揚。
六家畈吳氏義倉對現(xiàn)代公益的啟示
六家畈吳氏義倉成功運轉幾十年,已經(jīng)具有慈善機構的一些特點,是具有清朝晚期特點的地區(qū)性慈善機構,其中的一些做法和現(xiàn)象值得現(xiàn)在的公益性機構和公益性組織思考和借鑒。幫扶對象明確、務實。設立義倉的初衷,就是為了“兇年貧人度命”,幫助本族人在大災之年不致于餓死,所以又稱“預備倉”,“救死不救貧”,具有明確的、具體的、特定的公益意圖。這種初衷的提出是基于以前災荒時不少人被餓死的慘痛教訓,基于當時人們抗災能力弱、官府和社會救濟能力嚴重不足,遇到“兇年”容易出現(xiàn)餓死人現(xiàn)象。后來發(fā)展到幫助部分生活極其困難的70歲以上老人和“青年守志孀婦”,也是基于義倉實力強,在保證不影響賑災的前提下進行的改革。其他“無論族間有何事故,不得移用”。雖然只是為災荒作預備,只是幫六家畈地區(qū)同族的吳姓災民,但是具有很大的社會價值。公益性機構和組織可以借鑒,在項目選擇上不求多而求深,不求大而求實,在不斷實踐、不斷思考的過程中選定適合自己、社會需要的核心公益項目。
帳目公開、透明。將幫扶的對象條件、幫扶的時機、幫扶的標準、幫扶的時間跨度等全部公開,將義倉管理成員的任職條件、程序、人數(shù)、權限、管理規(guī)則等全部公開,將每年的帳目全部公開,“每年二月初一日,公同比較結算,更立新賬,并將谷數(shù)、錢數(shù)開單,張貼祠內”。只有公開,才能透明;只有透明,才能方便監(jiān)督,同時也是對自己的拘束和警醒,防止自己私欲膨脹,發(fā)生不應該發(fā)生的事情。
程序性的制度設計。對義倉內的稻谷,“每月管事之人查檢一次,以防霉?jié)瘛保懊磕炅乱暋碑斈晔粘韶S歉情況,從而決定是否要“出陳易新”。對于義倉資產(chǎn),“每年二月初一日,公同比較結算”,“并將谷數(shù)、錢數(shù)開單,張貼祠內”。對于義倉管理人員,“輪流經(jīng)理,每屆正月,合族會算一次”,“三年后,公議勤惰,分別去留更換”。這些程序性的制度設計,使義倉管理更加有序,監(jiān)督更加方便、可靠。2002年撰寫一篇管理類的論文時,就提出應該加強保證制度能夠實施的制度建設,就是加強程序性制度建設,來保證實體性制度的實施、落實。很多時候,不是缺少制度,而是缺少程序性的制度,導致實體性制度無法落實、無法實施、無法發(fā)揮出應有的效果。
產(chǎn)業(yè)保障。義倉由當初的發(fā)動捐款捐稻、存貯錢糧,發(fā)展到保存一定錢糧的基礎上,用余下錢糧購買田產(chǎn)、房產(chǎn),以田產(chǎn)、房產(chǎn)的租賃收入保證義倉運轉,實現(xiàn)義倉的自我造血,也降低了義倉糧食的損耗,降低了義倉的管理成本。如何保障公益性機構和組織有相對穩(wěn)定的經(jīng)費來源,也是擺在一些公益性機構和組織面前的難題。發(fā)展市場風險不大、收益相對穩(wěn)定的產(chǎn)業(yè)或實業(yè),以產(chǎn)業(yè)、實業(yè)收入來保障,六家畈吳氏義倉提供了這樣一種思路。
對管理團隊的限定。先要求義倉管理成員“殷實之家”、“端謹老練”,后又強調“人品端方、家道殷實”,人品不好不行,自己解決不了自己家庭生計的不行,在制度上減少了管理成員不稱職、不廉潔的可能。規(guī)定管理成員不領薪水、不從義倉開支個人生活費用,“董事飯食皆各人自備,并不開支公款”,防止管理成員假公濟私,同時也使可能希望在義倉管理崗位上獲得經(jīng)濟利益的人員息心卻步。這種條件下,愿意參加義倉管理的人,多是基于責任和榮譽了。規(guī)定“義倉所置產(chǎn)業(yè)”,“永遠不得變賣”;包括管理成員在內的“本族之人”“不得佃種義田”,對管理成員的管理權力進行明確限定,防止出現(xiàn)“崽賣爺田不心疼”和損公肥私現(xiàn)象。2004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《基金會管理辦法》也規(guī)定:“基金會理事、監(jiān)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”,“監(jiān)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。”
獨立自主運營。吳毓芬牽頭制定的義倉管理《規(guī)條》規(guī)定,“一切收放曬谷”,都由“管倉董事”“專司,他人不準干預”。吳兆楣牽頭修改后的義倉管理《規(guī)條》也規(guī)定,“無事時不預事者,不得妄參末議,紊亂條規(guī)”。這些都在制度上明確和保證義倉的獨立自主運營,在對義倉管理成員權力約束的同時,也賦予了他們獨立自主運營、不受外界干涉的權力。從宏觀上來看,支持和培育公益性機構和組織,可以以加強公益性機構和組織的團隊建設、促進與提高各機構和組織的獨立運營能力等方面為重點。從公益性機構和組織的團隊建設和項目管理方面來說,可以用心發(fā)現(xiàn)和重點培養(yǎng)能夠獨立自主承擔相關任務的骨干,并在團隊建設和具體的項目管理中,制度約束,充分授權,發(fā)揮相關責任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力性。
社會力量參與。吳毓芬有才學,在六家畈當?shù)赝鸥撸k義倉時帶頭捐稻捐錢,獲得當?shù)赜袟l件家庭的響應和支持。義倉的創(chuàng)立與成功,與當時的官府沒有關系,是吳毓芬個人努力和事情本身吸引力等因素綜合的結果。公益事業(yè)需要社會力量的大力支持和參與,需要一大批有能力、有覺悟的熱心人士支持和參與,現(xiàn)實生活中也有很多熱心人士愿意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(yè)。如何吸引、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(yè),如何吸引、鼓勵和支持有一定能力、有良好影響的熱心人士長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(yè),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。六家畈吳氏義倉在這方面也提供了可以研究的一個案例。
站在現(xiàn)代公益的角度,用現(xiàn)代公益的眼光評判,六家畈吳氏義倉的管理、運營和發(fā)展有不少可取之處。研習歷史,研習先人曾經(jīng)的實踐探索,思考、借鑒,對于現(xiàn)代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有益處。
主要參考資料:
《吳氏族譜(盈字號)》,1914年版(民國三年)
《吳氏族譜(一)﹒祖譜卷》,吳德章主編,六家畈吳氏族譜編輯委員會2004年3月印刷
《合肥通史﹒人物卷》,方英主編,安徽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
《李鴻章與淮軍的創(chuàng)建》,翁飛著,黃山書社2012年12月******版
《明清時期巢湖流域農業(yè)發(fā)展研究》,陳恩虎著,黃山書社2014年11月第1版
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,2004年3月8日*********第400號令發(fā)布,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。
【作者簡介】吳釗,常用網(wǎng)名“遠人”,安徽肥東人,合肥市青年志愿者協(xié)會副會長,《合肥市志愿服務條例》起草人之一,文集《永遠的志愿者》2013年5月由黃山書社出版。曾代表所在工作單位參與《合肥市志》兩輪的修志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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